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促进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经贸委《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是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的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范 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