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及中期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其他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进一步强化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督,我厅将开展“十二五”以来自治区立项项目验收及中期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及中期检查范围
(一)验收项目范围
截止2016年12月已到项目执行期限的自治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没有特殊客观原因,必须按期验收,不得延期。
(二)中期检查项目范围
2014-2016年以来立项未到执行期限的项目。已到执行期确因客观因素无法按时验收的项目,需按程序提交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自治区科技厅社发处审核批复后,填写中期检查报告。
二、验收和中期检查程序
(一)项目验收程序
1.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验收材料,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相关材料。
2.归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后,向科技厅社会发展处提出申请验收函及申请验收项目汇总表(附件1),同时将审核后的各项目验收材料一并报至自治区科技厅社会发展处。
3.自治区科技厅社会发展处复审合格后组织验收。
4.依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科技厅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现场与会议验收的形式组织相关行业及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二)项目中期检查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2.归口管理单位审查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盖章后,将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统一报至社发处审核盖章,备案存档;
3.由社发处组织开展项目抽查,进行实地检查工作。
三、项目验收和中期检查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
(一)项目验收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2.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2);
3.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信息表(附件3);
4.自治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总结报告(附件4);
5.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5);
6.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7.自治区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须提供第三方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50万元以下项目须提供与自治区拨款支出明细对应的支出凭证。
8.相关佐证附件材料:
(1)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
申请号、专利号等);
(2)取得专利、软件、新品种、新药等知识产权证书或
受理文件(复印件)
(3)发表论文、专著(复印件)
(4)技术标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5)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6)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7)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其他研发平台一
览表、图片及数据。
9.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书(附件6)
(二)中期检查材料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见附件7)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和中期检查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要求真实有效。
四、时间要求
请各归口管理部门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项目验收工作,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申请验收函、申请验收项目汇总表(附件1)、审核后的各项目验收材料和中期检查材料各一份统一报至内蒙古科技厅社会发展处。未按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及中期检查材料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五、联系方式
内蒙古科技厅社会发展处:李海艳 齐鸣
电话:0471-6293960
邮箱:nmgsfc@163.com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号山丹街科
技大厦706室
附件:
1.自治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申请验收项目汇总表(此表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填报)
2.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3.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信息表;
4.自治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5.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表;
6.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意见书;
7.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